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牟亮与张永青、郭小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亮,张永青,郭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牟亮,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张永青,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郭小龙,男,住山西省阳曲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号。法定代表人郭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亮与被告张永青、郭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牟亮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