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西兴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建国,山西兴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建国,男,1975年2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天宁镇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兴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生,山西省交城县洪相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兴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建国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71元,由上诉人韩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