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蔡玉明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18号原告蔡玉明,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施家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方逸翔,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莹,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蔡玉明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服工伤人员待遇核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玉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蔡玉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玉明负担。审 判 长 马金铭审 判 员 白静雯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