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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程玉云与余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玉云,余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程玉云,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余铸,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程玉云与被执行人余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管理等部门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余铸有车牌号为津M×××××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冻结、扣押上述车辆,现上述车辆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致使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有被执行人下落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