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禾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师桥科华电器洁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海禾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师桥科华电器洁品厂,余训立,王林洁,林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07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海禾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建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师桥科华电器洁品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陈志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训立,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林洁,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林慧霞,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禾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师桥科华电器洁品厂、余训立、王林洁、林慧霞(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2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时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9472元、执行费1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0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