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静、武翠萍与武翠萍、闫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武翠萍,闫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李静。被告武翠萍。被告闫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武翠萍、闫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翠萍、闫立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为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