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营业部与东阳市鱼满堂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营业部,东阳市鱼满堂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营业部,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金发佳苑6幢1102室。负责人:曹士平。委托代理人:曾成安、夏瑾,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鱼满堂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120号。法定代表人:虞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营业部与被告东阳市鱼满堂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营业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6元,减半收取3703元,由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