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庆云与吴志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云,吴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云,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吴志宏,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吴志宏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现查明宣谨与吴志宏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宣谨名下的位于肥东县东方花园阳光水岸20幢2602室(产权证号:肥东100174**);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云,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路青春苑3幢305室。被执行人:吴志宏,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东方花园20幢601室。本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吴志宏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现查明宣谨与吴志宏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宣谨、吴志宏银行存款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崔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