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夏某,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武某,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