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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夏某,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武某,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