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项冬兰与杨桂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冬兰,杨桂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1号原告:项冬兰,农民。委托代理人:钱跃庭,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桂菊,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6706084521)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冬兰与被告杨桂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冬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冬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