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靖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朱海星、闻宏与恽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朱海星。原告闻宏。被告恽国新。原告朱海星、闻宏与被告恽国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因生意之需向两原告借款26万元,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借期一个月。届期,被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2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原告等人向靖江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恽国新骗了钱。2014年12月16日,恽国新因涉嫌诈骗案被靖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人恽国新涉嫌诈骗案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朱海星、闻宏现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海星、闻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熊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受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