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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云富、姚贤春与姚贤春、姚青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富,姚贤春,姚青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07号原告:李云富。委托代理人:林智伟,系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贤春。被告:姚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富与被告姚贤春、姚青青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己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李云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