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云富、姚贤春与姚贤春、姚青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富,姚贤春,姚青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07号原告:李云富。委托代理人:林智伟,系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贤春。被告:姚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富与被告姚贤春、姚青青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己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李云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