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连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北戴庄215号。法定代表人蒋兔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喜讯。委托代理人王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人民陪审员 刘 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