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卢福玉诉彭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玉,彭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卢福玉,男。被告彭玉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玉诉被告彭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