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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卢福玉诉彭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玉,彭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卢福玉,男。被告彭玉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玉诉被告彭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