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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沈洪、沈锋等与吴江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沈锋,沈丽英,钱海英,吴江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吴江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沈洪。原告沈锋。原告沈丽英。原告钱海英。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经理。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建中,镇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江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勤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洪、沈锋、沈丽英、钱海英诉被告吴江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依法追加吴江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沈洪、沈锋、沈丽英、钱海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洪、沈锋、沈丽英、钱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洪、沈锋、沈丽英、钱海英负担。审 判 长  吴卫忠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