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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钟同德与钟福才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同德,钟福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同德,男,汉族,生于1939年1月16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马淼,青海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福才,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4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上诉人钟同德与被上诉人钟福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钟同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同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马淼,被上诉人钟福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钟同德是因西房后墙倒塌,需在原址对西房后墙上进行修缮起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不得干涉,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重新修建房屋作出约定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民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丽华审 判 员  马秀英代理审判员  李延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