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国与被执行人张建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张建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41号申请人马国,男,生于1978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工商所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建录,男,生于1964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申请人马国与被执行人张建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分期分批将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