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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国与被执行人张建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张建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41号申请人马国,男,生于1978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工商所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建录,男,生于1964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申请人马国与被执行人张建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分期分批将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