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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学林与罗洪江、刘本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追加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林,罗洪江,刘本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罗学林,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洪江,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第三人刘本蓉,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学林与被执行人罗洪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洪江与刘本蓉原是夫妻关系,现被执行人罗洪江所负债务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本蓉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本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和罗洪江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罗学林支付赔偿款1556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