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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源与被告廖卫忠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源,廖卫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郭源。法定代理人郭庆峰。被告廖卫忠。本院审理的原告郭源与被告廖卫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郭源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