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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阳新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60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秦秀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被告阳新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住阳新县城北工业园区官桥村。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阳新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受伤医疗未终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李名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