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丁秋仁与张云龙、黄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秋仁,张云龙,黄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0号原告丁秋仁。被告张云龙。被告黄夏云。原告丁秋仁为与被告张云龙、黄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卫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告判决。原告丁秋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龙、黄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秋仁诉称:被告张云龙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到2014年6月30日一次性归还,其中30000元月息1分,另30000元不计息,由被告黄夏云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二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息分文不付,作为担保人的被告黄夏云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张云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3300元(其中的借款30000元按月息1分从2014年2月1日计算利息至2015年1月1日,共11个月),合计人民币63300元;2、被告黄夏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丁秋仁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欠条各1份,欲证明被告张云龙于2014年1月30日分两笔共向原告丁秋仁借款60000元,其中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借期从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并由被告黄夏云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张云龙、黄夏云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临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被告张云龙、黄夏云的结婚登记材料1份,证明两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张云龙、黄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张云龙、黄夏云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30日,被告张云龙分两笔合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欠条各1份,借款金额各为30000元,借条约定其中30000元按“月息1分”计息。上述借款均由被告黄夏云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均约定至2014年6月30日。嗣后,被告并未还款。2015年1月,原告诉来本院。经计算,借款30000元按月利率10‰自2014年2月1日计至2015年1月1日,利息为3300元。本院认为,被告张云龙向原告丁秋仁借款60000元且对其中30000元借款约定按月利率10‰计息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欠条为凭,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云龙未按约还款付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丁秋仁要求被告张云龙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夏云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凭据中虽未明确约定具体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丁秋仁要求被告黄夏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张云龙、黄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龙应归还原告丁秋仁借款60000元,并应支付利息3300元,合计人民币633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黄夏云对被告张云龙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张云龙、黄夏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被告张云龙、黄夏云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方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