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少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少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1月23日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州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4)第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用已经报废车辆登记证做抵押,骗取了他人的信任,先后4次共骗取我市居民任某人民币6万元;先后2次共骗取我市居民李某人民币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将部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孙某还有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5万元未能返还,现被告人已将此款提交本院用于返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穆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党某、王某、刘某、李某甲、孙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欠条、车辆买卖协议书、车辆登记证、情况说明、交通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返赃,并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确保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坤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