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罗玉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玉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44号罪犯罗玉红,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焦作市山阳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玉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于2011年12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罗玉红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罗玉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夏天,被告人罗玉红骗取钱财时,以其亲戚是焦作电厂劳资科科长,能帮忙安排工作和办理退休手续为由,骗取周某甲、罗某某的信任,骗取二人钱财,后又经周某甲介绍,被告人罗玉红以能办理焦作电厂的正式工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现金共计164000元。已追回赃款575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玉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玉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玉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