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健强与王滔、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1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滔,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娟,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滔、王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