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镜执字第02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健强与王滔、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1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滔,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娟,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滔、王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