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28日,汉族,初中,农民。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4日以大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J06A**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英县射大路1公里处,被大英县公安局通仙派出所民警挡获。同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作出(成)公(交)鉴(醇)字(2014)0111086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书证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户籍证明、前科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现金缴款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