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范瑶、李子棹与鞠进、单秀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瑶,李子棹,鞠进,单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202-1号申请人范瑶。申请人李子棹。被申请人鞠进,成年。被申请人单秀香,成年。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高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鞠进名下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密水字第××号);查封了被告单秀香名下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呼家庄字第××号)。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鞠进名下房权证号为潍高房权证密水字���××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单秀香名下房权证号为潍高房权证呼家庄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