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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柳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某县人,捕前住某县某镇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3日被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因房屋被拆除不服各级法院判决、拒缴农业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田被收回及因上访一事影响子女辍学为由多年来一直到国家相关部门上访,此案经评查后,认定为无理访。2007年5月17日陈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赔偿,赔偿申请书明确提出:1、关于土地局错误通知单和法院违法判决造成其二十多年的损失,要求赔偿60万元。2、长子上初中被撵出学堂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并给其两个儿子安排正式工作。3、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公安局拘留造成伤害赔偿30万元。4、责任田损失13万元,安电损失3万元。共计132万元。2008年5月5日,2008年8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约谈上访人陈某某,陈某某仍然坚持13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2012年7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中,陈某某之子孙某某代表全家提出要求赔偿150万元,要求某镇政府给其盖楼200平方米,安排正式工作等诉求。2013年11月15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访中,陈某某的诉求是不服三级法院判决,要求巨额赔偿。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劝返后陈某某拒绝回家,并以在国家两会期间到北京无理访要挟政府每日支付其309元,某镇政府为了维护北京地区两会期间的社会秩序,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共支付陈某某2000余元。2012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被某县某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劝至吉林省公安厅驻北京信访维稳工作队驻地,陈某某拒不配合某局工作人员劝解,拒不返回居住地,并以两会期间继续滞留北京上访要挟某局工作人员每日给其100元钱。某局工作人员为了维护北京地区两会期间的社会秩序,避免不良影响,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每日支付陈某某100元钱,共支付11天,共计1100元。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被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返后拒绝回家,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为保护其人身安全,将陈某某安排在某县某宾馆,陈某某以在敏感节点去北京无理访为手段要挟某镇政府,要求政府每天支付给其100元,某镇政府为了维护北京地区社会秩序,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支付陈某某每天100元,共支付10天,共计1000元。2013年11月23日,陈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经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分流到大马家楼接济中心。某局工作人员劝返陈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不听劝解,在马家楼滞留期间说:“你们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天天去中南海上访!”,事后陈某某未听劝解,又于2013年11月27日、28日,2014年1月17日、18日、20日,2014年2月1日至5日,2014年5月6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严重影响了中南海周边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共训诫12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她没有犯寻衅滋事罪;之前法院判决是错的;她的案子应当到最高院;说她无理访不是事实;她没向政府要过钱,政府干部侵犯她的权利,给她那两个钱也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给的;关于子女工作问题是省高院法院说能帮助她解决;诉求是他们逼着她写的,不是她的责任;国家没有规定两会期间不让上访;土地局违法通知单是错误的;三级法院判决的案由是错误的;她建房建房的审查表法院开庭时没拿出来,中级法院卷宗有涂改后的审查表的复印件,2014年3月去某查找档案,档案袋是空的;她这个案子到了最高院,立案庭的案号是117号,2012年12月,该案转到行政庭,行政庭用一个假镇名(某镇)、假人名陈某乙,把她的案子结了;2013年6月21日,国家专利局给她邮寄的专利,被某邮局扣下了,不给她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房屋被拆除不服各级法院判决、拒缴农业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田被收回及因上访一事影响子女辍学为由多年来一直上访,此案经评查后,于2012年6月26日被认定为无理访。2007年5月17日陈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在赔偿申请书中明确提出:1、关于土地局错误通知单和法院违法判决造成其二十多年的损失,要求赔偿60万元。2、长子上初中被撵出学堂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并给其两个儿子安排正式工作。3、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公安局拘留造成伤害,要求赔偿30万元。4、责任田损失13万元,安电损失3万元。以上赔偿项目共计132万元。2008年5月5日、8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约谈上访人陈某某,陈某某仍然坚持13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2012年7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中,陈某某之子孙某某代表全家提出要求赔偿150万元,要求某镇政府给其盖楼200平方米,安排正式工作等诉求。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劝返后陈某某拒绝回家,并以在国家两会期间到北京无理访要挟政府每日支付其309元,某镇政府为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共支付陈某某2000余元。2012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被某县某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劝至吉林省公安厅驻北京就信访维稳工作队驻地,陈某某拒不配合某局工作人员劝解,拒不返回柳河居住地,并以两会期间继续滞留北京上访,要挟某局工作人员每日给其100元。某局工作人员为避免不良影响,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每日支付陈某某100元,支付11天,共计1100元。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被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返后拒绝回家,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为保护其人身安全,将其安排在某县某宾馆。陈某某以在敏感节点去北京无理访为手段,要挟某镇政府,要求政府每天支付其100元。某镇政府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每天支付其100元,支付了10天,共计1000元。2013年11月23日,陈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经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分流到大马家楼接济中心。某局工作人员在劝返陈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不听劝解,在马家楼滞留期间说:“你们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天天去中南海上访!”,事后陈某某未听劝解,又于2013年11月27日、28日,2014年1月17日、18日、20日,2014年2月1日至5日,2014年5月6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共训诫12次。公诉为公诉证实上列事实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她这些年上访的诉求是,纠正造假的案件,把申请专利证书的正本返还给她,其他的诉求她暂时不考虑。2007年她写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赔偿数额是132万元。2012年7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约谈她儿子孙某某,孙某某提出150万元赔偿并附带其他条件一事她不知道。她去中南海的目的就是让中南海里的人纠正法院的错误,否则她就继续告。她最近一次去北京上访是在2014年5月6日,那天去的中南海上访,原因是她家在某村有一所房子,1998年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说她家房子多占宅基地了,然后把她家房子推倒了,她对这件事不认可,多年来一直因为这件事上访。她知道中南海是国家领导人上班的地方,去中南海的目的就是找领导反映她上访的问题。她想进中南海,但没进去,因为中南海有护卫拦着,不让进。她一直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厅的办案人员给她造假了,始终不给她解决上访问题,所以她就去中南海上访。她还去过国家某局和中纪委,那里的工作人员让她回地方处理。她知道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她这次到中南海上访之后被北京警方带离中南海,然后给她出具训诫书,之后又把她送到北京市马家楼子上访人员接待处了。她以前也多次到中南海上访,北京警方每次都给她出具训诫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伪造的,这件事只有国家领导人能给她解决,她不找到中南海的领导不罢休。2、证人孙某甲证言:他是某县某局工作人员,负责信访接待工作。他们的工作流程是将上访人员所反应的问题先登记,然后协调涉事部门进行解决,之后给上访人答复。如果上访人员认为答复得不满意,可以到他们上级(市级或省级)信访部门进行登记,但必须得走合法的上访途径。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国务院等位置不属于接待上访人员登记的地方,如果上访人员到这些地方上访或反映问题,均属于非法上访。陈某某上访了二十多年,主要涉及几个问题:一是房屋拆迁纠纷问题;二是因拒缴农业税而被收回责任田问题;三是长子无故不让上学问题;四是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公安局打击处理她抗税问题;以上这些她都要求经济赔偿。具他了解,陈某某的赔偿条件应该是向某县政府索赔132万元。陈某某提出的132万元赔偿款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根据是:陈某某上访一事,省、市、县几级政府都很重视,在前几年对陈某某上访一事已经下出结论,陈某某上访一案属于无理访。2013年11月份,当时刚召开完三中全会,他接到通化市驻京信访联络办的电话通知,陈某某到中南海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分流到马家楼接待济中心,要求他们将陈某某接返。他接到电话通知后就赶到马家楼接济中心,对陈某某进行劝解,劝其回到某县解决问题,但陈某某根本不听他的劝解,拒不离开马家楼接济中心,并对他说:“你们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天天去中南海上访”。2013年11月27日,他又接到通化市驻京信访联络办的电话,陈某某又去中南海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了,他去劝陈某某,陈某某依然要求政府按照她的意愿解决问题,拒不配合接返工作。2013年11月28日,陈某某又去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再次训诫之后分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陈某某还是不肯配合,并且跟他说:“你们不按我的意思给我解决问题,我就天天上访”。陈某某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至今一直到北京中南海国家领导人驻地非访,经当地警方及吉林省、市、县信访人员劝解,仍不听从,继续顽固非法上访;具体的非法上访次数他们有北京警方提供的训诫书为凭。陈某某非法上访期间,他们信访部门及某镇人民政府多次派人对其规劝、引导,给其讲解国家法律政策及信访条例,劝其回到某县解决问题,尽量将矛盾化解,但其根本不听,陈某某认为自己上访闹得越大,声势越大,给当地政府造成的压力越大,之后就可以要挟政府,让政府满足她提出的各项条件,结果严重影响了信访部门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陈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影响了中南海地区社会秩序,影响了当地政府的正常办公。3、证人张某某证言:他是某县某局工作人员,负责农村的信访接待工作。他们的工作流程是将上访人员所反应的问题先登记,然后协调涉事部门进行解决,之后给上访人答复。如果上访人员认为答复得不满意,可以到他们上级(市级或省级)信访部门进行登记,但必须得走合法的上访途径。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国务院等位置不属于接待上访人员登记的地方,如果上访人员到这些地方上访或反映问题,均属于非法上访。陈某某上访大概涉及几个问题:一是房屋拆迁纠纷问题;二是因拒缴农业税而被收回责任田问题;三是长子无故不让上学问题;四是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公安局打击处理她抗税问题;以上这些她都要求经济赔偿。具他了解,陈某某要求某县政府赔偿132万元,这些钱的数目及标准某县人民法院有记录。陈某某提出的以上诉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上访一事,省、市、县几级政府都很重视,在前几年对陈某某上访一事已经下出结论,陈某某上访一案属于无理访。从2013年11月份至今,陈某某一直到北京市中南海国家领导人驻地非访,被当地警方训诫后,他们几个部门多次到北京马家楼接待中心做其思想工作,对其讲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及信访条例,劝其回某县解决问题,但其根本不听,长期在北京滞留,继续顽固非法上访。2013年12月份,陈某某到北京联合国难民署去上访,他接到反馈之后去久敬庄接待中心接待的陈某某。他在北京期间也劝过陈某某,让其回地方解决问题,但陈某某认为自己上访闹得的越大,声势越大,给地方政府造成的压力就越大,之后便可要挟政府满足自己提出的各项条件。陈某某的非法上访,严重影响了信访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影响了北京的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4、证人李某甲证言:他是某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信访工作。陈某某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直到现在,到北京上访。2011年3月份,国家两会期间,陈某某去北京上访,镇政府派他和高广利、李某丙等人去劝解陈某某,但陈某某拒绝回家。后来陈某某要求政府每天支付其309元钱,否则就继续到北京上访,因为当时正处于两会期间,国家控制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某镇政府为了北京地区社会治安,迫于压力支付了陈某某2000余元。他看过陈某某写的《赔偿申请书》,陈某某要求赔偿132万元损失。陈某某的诉求是关于宅基地用地问题、水田用水问题、低压电网改造问题、不主动上缴农业税款问题。陈某某反映的这些问题,从以前的材料上看,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合理的,而且上级已经下结论了,属于非正常访。具他掌握的情况来看,陈某某非法上访具体表现在她对政府给予的解决方案、法院的判决等均不予理睬,认为这些对她来说都是不合理的,所以就经常到北京中南海等地进行无理上访,影响了镇政府正常工作,给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坏。陈某某到北京上访期间,某镇政府每年都派人到北京对其进行规劝,之后给其讲政策,讲道理,但无论怎么做工作,陈某某都不听,还是常年在北京上访,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他看过反馈单,省高院于2012年找陈某某家人谈时,陈某某家人要求赔偿150万元,还附带其他条件;到2013年11月份时,陈某某到省高院还是坚持要求巨额赔偿。2013年11月末开始,陈某某一直到中南海非访,目的就是要挟政府答应她的条件。按照《信访条例》,陈某某到国家敏感地带上访就是非正常访,上级机关已经做出了定性。5、证人崔某某证言:他是某镇司法所所长,他参与政府的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所有信访人员不准出现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信访,要从最基层着手解决,对基层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核。非正常访就是到国家明令禁止上访的场所上访,例如到中南海、国家大使馆等一些敏感地带上访,非正常访属于违法行为。陈某某从一九八几年一直到现在,在北京非法上访。陈某某让访的诉求主要有几点:一是撤销市、县两级法院判决;二是水田灌溉用水问题;三是农村低压电网改造问题;陈某某说这些问题的目的就是想向政府要钱,这些问题中没有合理的,都属于无理要求。宅基地问题法院已经判决过了,而且是经过了两级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水田灌溉用水问题是由于自己不缴纳税费。低压电网改造问题,是由于自己没缴纳改造费用,所以电源就没有接到她家。他接待过陈某某的上访,但陈某某不听从某镇政府合理安排,然后越级到北京上访。陈某某在北京上访期间,他不止一次在马家楼子接待处接访她,然后给她讲一些政府政策和答复,但是她就是不听,拒绝回当地解决问题,并且以到中央敏感地带上访为借口和手段,要挟政府满足她的无理要求。他看过陈某某写的《赔偿申请书》,陈某某要求赔偿132万元的损失,这些要求都属于无理的,政府不可能按照她要求答复。2011年3月份,陈某某从北京被劝返回来之后不肯回家,政府为了保护其人身安全,安排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陪护、劝解,陈某某说还要去北京,因为当时正处于敏感节点,国家控制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陈某某就要挟政府每天给她309元钱,否则继续进京上访,后政府支付了2000余元给她。2011年7月份,正值建党90周年之际,陈某某又去北京无理访,他去对陈某某进行劝返,做了大量工作,陈某某才同意从北京回来。2014年3月份,国家召开两会的时候,陈某某又去北京无理访,他跟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到北京对其进行劝返,也是做了大量工作,陈某某才同意从北京回来。陈某某无理访具体表现在她对政府给予的解决意见不同意,就长期驻扎在北京,经常到中南海非法上访,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给政府的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造成了重大损失,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6、证人汤某某证言:他是某镇副镇长,负责信访工作。他从2012年4月18日到某政府工作至今接待过陈某某上访,但多数都是接到上级信访指令后才接触的。陈某某一直都是在北京住,在那上访,在家的时间很短。据他了解,陈某某的主要诉求是关于宅基地问题、水田用水问题、低压电网改造问题等,归根结底就是要钱。陈某某要求赔偿132万元,有其自己写的申请书为证。他当时看过她写的申请书,但写的内容不合理,政府无法给予答复。他在某镇政府工作期间,主要由他带队到北京接访陈某某,对其进行规劝,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可能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问题,但是将她劝回来后不长时间,她就又到北京上访。陈某某说,如果政府不对她赔偿,她就继续上访。2012年省高院回访时,陈某某家要求赔偿150万元,到2013年11月份,陈某某还到省高院申请,要求巨额赔偿(他看过这方面的反馈单)。陈某某曾经跟他说,信访部门已经不能解决陈某某的上访问题,只有到中南海上访才能解决。他劝陈某某不要到这些部门上访,但陈某某认为必须到这些门部上访才能解决问题。陈某某的行为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每年两会期间,给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极坏。7、证人高某某证言:他是某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他在工作中接触过信访工作。2011年3月份,陈某某到北京上访被劝返回某县后,拒绝回家,某镇政府为保证陈某某人身安全,对其劝解和陪护,并告知陈某某,她的行为属于无理访,但陈某某说还要去北京,因为当时处于敏感节点,国家控制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陈某某就以此为手段要挟政府每天给她309元钱,否则继续进京上访。当时陈某某是跟某镇副镇长赵某某谈要钱的事,政府为了维护北京地区敏感时期的社会治安,迫于压力只好同意了陈某某的要求,支付给陈某某2000余元。2011年7月份,陈某某又去北京上访,他和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去北京对其进行劝解,劝解了十多天,食宿都由政府负责。政府的工作人员已经多次告诉陈某某,其行为属于无理访,陈某某自己也清楚是无理访。陈某某就是选择一些敏感时间、敏感地点进行无理上访,以造成更大的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其无理访的行为给政府造成了恶劣影响,影响了当地政府正常办公,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也影响了北京社会秩序,同时也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人、财、物的浪费。8、证人李某乙证言:她是某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她接触过信访工作,对陈某某劝解两次。2011年3月份,陈某某从北京被劝返后,拒绝回家,某镇政府为保证陈某某人身安全,安排她对其进行陪护和劝解。陈某某以两会期间去北京无理访,要挟政府,给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某镇政府每天支付她309元钱,如果不给,就继续去北京上访。当时陈某某是跟某镇副镇长赵某某谈要钱的事,政府为了维护北京两会期间的社会治安,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每天支付陈某某309元钱,共支付了2000余元。2014年3月份,陈某某去北京无理访被劝返后拒绝回家,某镇政府在某县某宾馆开的房间,按排她对其进行陪护和劝解,共对其劝解十多天。陈某某又以两会期间继续入京无理访要挟政府每天支付她100元钱。当时陈某某是跟某镇副书记孙某乙谈要钱的事,因为国家控制两会期间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某镇迫于压力,共计支付了陈某某1000元钱。陈某某就是以在敏感节点无理访为由要挟政府补偿其误工费。陈某某的无理访影响了当地政府正常办公,导致政府很多人都不能正常上班,给政府造成很大压力。陈某某每年在敏感时间都去北京无理访,政府每年因劝返陈某某都造成了巨大的人、财、物的浪费,而且陈某某的无理访行为影响了国家信访秩序,也扰乱了北京社会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9、证人李某丙证言:他是某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他接触过信访工作,有几次陈某某上访,是他劝返回来的。2011年3月份,国家召开两会期间,陈某某去北京上访,被劝回柳河后拒绝回家,政府为了保证其人身安全,安排人员对其陪护、劝解。后陈某某以无理访为手段,要挟政府每天给她309元钱,如果不给,就还要去北京上访,某政府为了两会期间北京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支付了陈某某2000余元,当时是赵某某跟陈某某谈的钱的事。2011年3月份在去北京之前,陈某某先去某局问过了,在得到明确答复之后仍然坚持到北京进行无理上访。因为2011年3月份,国家两会召开,属于敏感节点,国家控制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陈某某就是选择这样的时间进行无理上访,以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给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陈某某的无理上访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而且影响了北京社会秩序,也影响了当地政府的正常办公,使很多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正常上班办公,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政府每年因接访陈某某浪费了巨大的人、财、物。10、证人赵某某证言:他于2008年开始在某镇担任副镇长职务,分管信访和综合治理工作。2008年陈某某要求赔偿132万元并要求给她的两个儿子(孙某丙、孙某某)安排正式公务员工作。政府是在2008年8月份跟陈某某谈的,当时处于奥运会前夕,县里为了化解信访积案,他陪同县领导接访陈某某。县里答复陈某某说132万元的诉求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务员岗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招录才可以入职,县政府无权录用公务员。陈某某的这两件诉求都是无理诉求,县政府无法满足,此案无法化解。之后陈某某就继续在敏感节点去北京上访,恶言登记,给政府施加压力。2011年3月份,国家召开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镇政府接到通知后派人将其劝解回来。后他去跟陈某某谈上访问题,陈某某以国家两会期间继续去北京上访为手段,每天向政府索要309元钱,否则就继续到北京上访,因两会期间国家控制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某政府为了两会期间北京治安环境,避免不良影响,迫于压力只好支付她2000余元。政府每次劝解陈某某时都会告知陈某某,其行为属于无理访,但是没起到效果。陈某某的无理访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还影响了北京治安环境,也严重影响了某镇政府的正常办公,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政府每年因陈某某非正常上访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巨大。11、证人齐某某证言:他于2011年在某镇担任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2011年陈某某被劝返之后,拒绝回家,并坚持上访。陈某某要求政府每天给她309元,如果不给,还要去北京上访,因为当时正处于两会期间,国家控制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某镇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两会期间北京的治安环境,避免不良影响,迫于压力支付她2000余元,当时赵某某汇报这件事。政府工作人员在对陈某某劝解时告知了陈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无理访,陈某某自己也清楚。陈某某的无理上访行为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影响了北京的治安环境,影响了某镇政府的正常办公,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且政府每年因接访陈某某都造成了巨大的人、财、物的浪费。12、证人孙某乙证言:他是某镇党委副书记。2014年3月份,国家召开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去上访,因为国家控制敏感节点无理访人员入京滋事,某镇政府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其被劝返后又拒绝回家,并以无理访为手段要挟某镇政府每天支付其100元钱,否则要继续去北京上访,某镇政府为了维护北京地区社会秩序,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迫于压力支付了陈某某1000元钱。陈某某清楚自己的行为是无理访的行为,因为政府工作人员已经多次对其进行劝解,但其就是不听。陈某某的行为影响了某镇政府的正常工作,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某镇政府因陈某某无理访的事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13、证人李某丙证言:他是某县某局局长。陈某某多次去北京非正常上访都是他去北京对其进行劝返。陈某某就是无理缠访、闹访,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敏感地区,严重影响了北京地区的社会秩序。这件事已经被三级法院认定为无理访,政府党委会也已经开会研究过解决办法,但陈某某就是不听政府劝告,一味的去北京无理访。他和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对陈某某劝返疏导,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都没有起到效果,他对陈某某上访一事感觉到了工作压力。陈某某多次到不允许上访的地方缠访、闹访,而被北京警方训诫。14、告知书:证实某县政府工作人员于2011年3月15日告知陈某某依据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驻地以及涉奥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不论个人访还是集体访,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均认定为违法行为。15、调查笔录:证实⑴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08年5月5日对陈某某进行劝导。⑵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某县政法委工作人员于2008年8月6日对陈某某进行劝导,陈某某要求把当时违法的人抓起来,赔偿其130万元,工作人员在问其有何根据时,其表示没有根据。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12年7月14查访陈某某的儿子孙某某,孙某某提出150万元及两幢200平方米楼房等要求。16、吉林省终结案件清单、确认无理访案件表格、涉诉信访案件基本信息登记表:证实陈某某案于2012年6月26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为无理访,后于2013年10月2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备案。17、中共某县委政法委员会提供的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上访人员陈某某、孙某丙上访情况”、“陈某某、孙某丙上访情况说明”:证实⑴截止到2005年以来,县、镇、村三级政府分别多次找到陈某某对其进行劝解、陈某某不接受劝解。2007年某局也多次找到孙某丙,做其思想工作,其一再坚持123万元高额赔偿诉求,各种努力未能达到预期效果。2008年8月份,法院院长、政法委副书记、某镇副镇长一同到上访人家中做上访人陈某某、孙某丙思想工作,但协商未果,陈某某和孙某丙仍然坚持要政府赔偿其各方面损失123万元,否则继续上访。⑵陈某某上访所涉及事项,各相关部门无过错,不应负责任。多年来某县相关部门曾多次去北京接访陈某某,陈某某上访属于无理访、缠访、闹访。⑶2009年4月2日,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通信联办字(2009)号文件做出了“关于进京上访人员陈某某无理上访问题的认定报告”。18、吉林省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出具的表格:证实陈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1月18日、2月1日至2月5日到府右街上访,于1月20日到天安门上访。19、某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关于进京上访人员陈某某无理上访问题的认定报告:证实某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9年4月2日向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了陈某某上访一案。申报内容(摘录):1993年以来,陈某某每年进京上访,致使政府破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接访,给各级政府造成重大经济负担。上访人反映问题已经相关部门给予了明确答复,政策依据充分,法律界定明确,所提诉求没有任何道理,此次认定为无理闹访。20、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陈某某无理上访问题的认定报告:证实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9年4月2日向吉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陈某某上访一案。申报内容(摘录):1993年以来,陈某某每年进京上访,致使政府破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接访,给各级政府造成重大经济负担。上访人反映问题已经相关部门给予了明确答复,政策依据充分,法律界定明确,所提诉求没有任何道理,此次认定为无理闹访。21、某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某支局于2013年6月22日接收由北京发来进口挂号邮件,号码XQ1916948****,收件人为某县某镇某村,收件人为孙某某。该局于当日将该邮件投递到某村邮件转接点,但收件人称未收到此邮件,后经该局多方核查,证明该邮件已丢失。2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接谈预约单:证实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2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陈某某2013年11月27日、28日,2014年1月17日、18日、20日,2014年2月1日至5日,2014年5月6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共训诫12次。24、免予起诉决定书:证实陈某某于1994年11月28日因抗税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25、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通知书:证实陈某某不服某县土地管理局对其宅基地的处理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12月28日做出判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陈某某提出上诉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3月31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后陈某某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3月11日做出申诉无理,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的行政通知。2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陈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7、查破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破案经过。28、申请赔偿书:证实陈某某于2007年5月17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提出:1、关于土地局错误通知单和法院违法判决造成其二十多年的损失,要求赔偿60万元。2、长子上初中被撵出学堂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并给其两个儿子安排正式工作。3、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公安局拘留造成伤害赔偿30万元。4、责任田损失13万元,安电损失3万元。共计132万元。29、某县人民法院关于陈某乙、孙某丙、孙某已、陈某某信访一案的综合报告:证实陈某某案于2008年8月正式从某县法院剥离,交由某镇政府包保稳控。陈某某本人在北京边打工边上访,由于很少回原居住地,在稳控上存在很大难度。2012年6月26日,省高院(2012)吉行监字第XX号将陈某某上访一案确认为无理访,已报最高院备案。30、中共某县委政法委员会于2010年5月24日关于陈某某上访案件答复某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吉林省涉诉无理访案件认定申报表:证实中共某县委政法委员会同意《某县人民法院关于陈某某上访案的审查报告》中认定陈某某上访案为无理访的意见,并同意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申报。该案应从某县人民法院剥离退出,视为已化解,今后不接待、不登记、不交办,不再纳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31、某县人民法院无理访申报报告:证实某县人民法院结论: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无理访案件甄别工作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28日将对上访人陈某某上访案提请确认为无理访。32、证人李某丙、姜某某的证明材料:证实2012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陈某某到北京上访,并拒不配合某局工作人员劝解,以继续滞留北京上访要挟某局工作人员每日给其100元钱,某局工作人员为了维护两会期间北京的秩序,避免不良影响,迫于压力答应了陈某某的无理要求,每日给其100元钱,支付了11天,共计1100元钱,陈某某承诺两会期间不再到有关部门非法闹访。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存有异议;并辩称:她没有犯寻衅滋事罪,之前法院判决是错的,她的案子应当到最高院;说她无理访不事实;她没集会,也没向政府要过钱;关于女子工作问题是省高院的法官说帮助她们,逼着她们写诉求,不是她的责任;国家没有规定两会期间不让上访;政府干部侵犯她的权利,给她的钱也不是按法律规定给的;土地局违法通知单是错误的;二三级法院判决案由是错误的;她建房经政府审查的表开庭时没拿出来,中级法院卷宗有涂改后的审查表复印件,2014年3月份去某镇查找档案,档案袋是空的;她的案子到了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案号是XXX号,2012年12月份该案转到行政庭,行政庭用一个假镇(王某镇)名,假人名“陈某乙”把她的案子结了;2013年6月21日,国家专利局给她邮寄的专利被某邮局扣下,不给她了。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某虽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有异议,但其当庭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异议的成立,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其在庭审中的辩护意见或无证据支持,或无法律依据,或与犯罪事实无关,故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已终结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满足个人私欲,以信访为名,无事生非,逞强要横,多次违反《信访条例》进京到国家禁止信访活动的区域进行非法信访;多次被北京警方训诫后仍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并在敏感时期以进京访为要挟,向政府索要钱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艾鹏飞代理审判员  董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