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郭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在外打工,经常不回家,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认为与原告不存在性格不和。因为我们是互相了解3年之后才登记结婚的,吵架的事有,但家庭生活中夫妻吵架也是正常现象。原告所说我辱骂不属实。也是在吵架的过程中说过几句。结婚后我在外面去打工,最长不回家有四个月,但也是为家庭生活。原告和被告家人关系也不好,但夫妻感情还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于1997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11月17日年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于2001年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务琐事及家庭经济收入经常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2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稳定,婚后亦建立起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及家庭经济收入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只要能相互体谅,克服家庭困难,婚姻关系仍能维系,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