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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付某,女,汉族。被告:武某甲,男,汉族。原告付某诉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礼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在外打工相识恋爱,××××年××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武某乙。由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相互不够了解,婚后被告恶习暴露,被告不信任原告,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吵打,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2月曾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原被告仍分居至今,遂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武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武某甲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武某乙。原告曾于2014年2月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在后来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纠纷,但只要双方珍惜家庭,互谅互让,和好仍是有可能的。庭审中,原告付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付某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