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本松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本松,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任本松,男。委托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本松与被告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本松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翁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