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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本松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本松,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任本松,男。委托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本松与被告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本松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翁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