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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高某,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袁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