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高某,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袁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