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长德与宋印新、宋九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德,宋印新,宋九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王长德,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宋印新,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宋九印,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德与被告宋印新、宋九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长德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胜涛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