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8-0。法定代表人:周训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丽。上诉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小丽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王小丽选择向上诉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