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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谢福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福兴,陈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676号申请执行人谢福兴,居民。被执行人陈孙胜,农民。申请执行人谢福兴与被执行人陈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执行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陈孙胜所有的闽FBS8**号车已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限制买卖过户。因被执行人陈孙胜现下落不明,无法寻找到其所有的闽FBS8**号车。被执行人陈孙胜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17号(莲东经济适用房D组团)1幢604室及3幢底层K3-8车库已被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寻找到闽FBS8**号车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寻找到闽FBS8**号车或发现被执行人陈孙胜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谢福兴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才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