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廖虔亮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虔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11号罪犯廖虔亮。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廖虔亮抢劫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虔亮犯抢劫罪,判处廖虔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期内,罪犯廖虔亮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2015年1月22日,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二、三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2013年下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虔亮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廖虔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荣丽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