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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柏桐,宁阳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