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柏桐,宁阳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