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康宁与被告严礼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康宁,严礼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保字第43号原告苏康宁,男,汉族,住营山县浪池镇。被告严礼孝,男,汉族,住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康宁诉被告严礼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康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西充县价值115万元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康宁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严礼孝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29号阳光家园4幢负1层7号、9号房屋;查封被告严礼孝所有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南街184号4楼6号、7号房屋(产权证号:2012009**);查封被告严礼孝购买的位于高坪区马观街70号华诺国际三区第一幢1单元1-602号房屋(合同号201107260407)。被告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抵押、买卖等任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查封原告苏康宁提供担保的川RD71**号越野车一辆。原告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车辆进行买卖、抵押等任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青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