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铭起睿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铭起睿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青岛铭起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富饶路33号3单元401户。法定代表人张玉敏,执行董事。被告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孙永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铭起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铭起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26元,减半收取1276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岛铭起睿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