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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东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东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33号罪犯朱东海,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凤台人,初中文化。2010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4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东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东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