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东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东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33号罪犯朱东海,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凤台人,初中文化。2010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4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东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东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