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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天青物业服务游侠公司与谢兴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兴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绵阳市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东段**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维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诗懿,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兴荣,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兴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天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