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楚红安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楚红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2号罪犯楚红安。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罪犯楚红安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2012)沅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楚红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交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楚红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31.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楚红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楚红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楚红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