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杭州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徐立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刘灵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