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孝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程某。被告梁某。原告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经常争吵。2008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开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户成员信息表,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被告梁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两子,梁思伟和梁思云,均已成年。原告主张,2006年原、被告在孝义市大孝堡乡程家庄村以被告父亲梁瑞名义所审批的宅基地上兴建平房四间,但原告不主张分割该财产。2008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已满二年,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