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晓辉与江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辉,江龙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陈晓辉。委托代理人:江凯。被告:江龙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辉与被告江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陈晓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