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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长虹与刘金成、李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虹,刘金成,李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朱长虹,农民。被告:刘金成,农民。被告:李会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虹与被告李金成、李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长虹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