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诉讼当中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你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白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