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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诉讼当中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你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白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