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牛某甲,男。被告牛某乙,男。被告牛某丙,男。被告牛某丁,男。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对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的起诉。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