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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牛某甲,男。被告牛某乙,男。被告牛某丙,男。被告牛某丁,男。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对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的起诉。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