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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宋秀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宋秀清。委托代理人王振国,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责人赵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芳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秀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交纳517元,由原告宋秀清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郭 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