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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祁振民与赵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振民,赵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祁振民,男,1949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洪,男,47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振民与被告赵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振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振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振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祁振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