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祁振民与赵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振民,赵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祁振民,男,1949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洪,男,47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振民与被告赵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振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振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振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祁振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