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国顺与曹纪满、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顺,曹纪满,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陈国顺。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纪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458号汇好数码广场6楼。负责人包原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林,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顺与被告曹纪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为200元,由原告陈国顺负担。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丹娜 来源:百度“”